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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本土存储业商业机密第一案,江波龙为何要继续上诉?

时间:2024-01-25 20:37:00

近日,被称为“中国本土存储业商业机密第一案”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波龙)起诉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存公司”)以及其前员工卢浩、赵迎侵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江波龙在诉讼中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三方的行为构成对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32,044,822.64元。

根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0)粤03民初3333号一审判决书结果:晶存公司在其LP业务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江波龙主张的相关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该商业秘密信息原为江波龙所有,却被其前员工卢浩和赵迎非法披露给晶存公司。因此,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共同侵害了江波龙对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中院的判决书中要求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江波龙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江波龙经济损失共计14,183,388.42元。此外,判决还涉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随后,江波龙在2023年12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二审上诉,要求修改赔偿金额至132,044,822.64元,并请求三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和审计费等。

针对江波龙起诉晶存公司案(以下简称江晶案),《与非网》曾先后进行了多篇深度报道和独家分析,此前就有与非网记者独家接受了晶存公司高层对本案的公开回应。(《晶存回应江波龙举报:整件事和商业秘密无关》)近日,江波龙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刚翎接受了与非网记者的采访,除了解释江波龙为何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坚持继续上诉,也对此前晶存公司提出的一些质疑进行了回应。

“江晶案”回顾

许刚翎首先对与非网记者回顾了江晶案的背景,根据江波龙起诉书显示:卢浩自2013年起担任江波龙研发部,参与LPDDR3测试项目软件部分研发,并于2015年成为DRAM项目主管。赵迎自2016年起担任江波龙研发部项目助理,负责协调客户产品技术需求。两人均签署保密协议,但后来离职并加入晶存公司。江波龙发现晶存公司销售的存储产品涉嫌使用其LPDDR3测试技术,遂起诉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

许刚翎认为,晶存公司此前主要从事贸易业务,几乎不涉及研发或产品测试。但是到了2019年1月,晶存公司突然声称其销售的芯片是经过自家测试的,这一变化让江波龙起疑。“因为研发能力通常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之后才有可能产生成熟可靠的自研技术方案。所以,晶存公司这种突然出现的能力提升不符合产业和行业的一般规律”,许刚翎表示,在卢浩加入晶存公司后不久,晶存就展示出了之前所没有的技术能力。这一发现加深了江波龙对晶存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怀疑,因此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在当时,江波龙尚未上市,虽在国内业内有一定名气,但在大众视线中并不熟悉。尽管如此,江波龙依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许刚翎表示,最开始江波龙是先向市场稽查局投诉,经过稽查局突击检查并查扣测试板、软件及财务数据后,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书的核心内容是案件超出行政机关处罚范围,应按照最高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此案件后,江波龙作为投诉方进行了相应跟进。由于刑事程序进展不太顺利且尊重公安机关的判断,江波龙决定同时发起民事诉讼。

“江晶案”诉讼难点?

尽管江波龙已经一审胜诉,但许刚翎也坦承诉讼中面临很多挑战和难点。

首先是针对测试方案的侵权认定。江波龙的测试方案是独创性的,其通过软件结合的技术方案,来模拟手机实际运行情况,从而有效的检测产品的兼容性和稳定性。

许刚翎表示,测试技术属于过程技术,难以在产品本身直观体现。这使得针对测试方案的侵权行为非常隐蔽,举证难度极大。因此,江波龙必须依赖公权力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同时江波龙的测试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专利申请意味着公开。

许刚翎还提到,判决书中提到了关键证据,包括稽查局的初步意见和后续不同鉴定机构的分析。这些证据证实了晶存公司的材料与江波龙的材料具有实质相似性,侵犯了江波龙的商业秘密。他同时强调,无论是对测试技术侵权认定还是对晶存公司全球财务数据的调查,都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

他补充说,由于中国大陆以前缺少头部的存储企业,很多人包括公权力机关对存储行业不了解,这也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挑战,增加了维权成本。

对晶存公司质疑的回应

在与非网此前的独家报道中,晶存公司高管D先生曾经对江波龙的指控进行过质疑。此次,许刚翎对这些质疑观点表示尊重,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回应。

1.秘点和侵权是否有关?

江波龙通过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委托的第三方统一性比对鉴定报告,主张晶存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晶存公司方面质疑江波龙未公开其所提到的11个秘点及其与晶存产品的直接关系,只是指出晶存公司电脑中的硬件资料印有江波龙的“Longsys”图标,且晶存公司的硬件测试板与江波龙的实质相同。

对于统一性比对鉴定报告,D先生强调报告结论是其中7条完全无关,3条类似。此外,D先生指出,鉴定报告中所列比对物料并非全部属于晶存公司,且图片与实物存在不符,因此鉴定结果并不能证实晶存公司侵犯了江波龙的商业秘密。

许刚翎对此回应,经过多轮独立鉴定,包括由深圳市中院委托的北京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结果显示晶存公司的产品与江波龙存在实质性相似,构成了对江波龙商业秘密的侵害。他指出,这一发现是案件的核心,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晶存公司是否非法使用了江波龙的技术。此外一审判决的结果,也证实了卢浩、赵迎和晶存公司共同侵害了江波龙对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2.关键人物是否关键?

在此案中,江波龙称其前DRAM产品经理卢浩离职后加入晶存公司,并指控卢浩接触过江波龙的LPDDR3测试方案,怀疑技术秘密被侵犯。然而,晶存公司否认这一指控。D先生表示,卢浩未任职过产品经理,且在辞职前三年未从事研发工作。关于在晶存公司电脑中发现含有Longsys图标的资料,D先生认为可能是卢浩离职后与前同事或客户交流时产生的。

关于卢浩离职的原因,D先生解释称,卢浩因希望在DRAM存储领域发展而离开主要从事业务的江波龙。卢浩和江波龙间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江波龙知晓卢浩离职后将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整个过程没有争议。

对此,许刚翎表示卢浩是江波龙任职较久的员工,并在其任职期间接触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审判决书也显示,江波龙提供的具体证据,包括卢浩在江波龙期间发送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内部邮件和其年度工作总结,其中明确提到了他在测试方案上的工作成果。这些证据显示卢浩对江波龙的商业秘密有深入的了解和接触。此外,许刚翎强调,尽管卢浩没有签署竞业协议,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核心——商业秘密侵害。不管是否存在竞业协议,盗用商业秘密都是违法的,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举个例子,无论我与邻居有什么矛盾,但在任何情况下,我都不能偷邻居家的东西”,许刚翎提到。所以,本案的重点在于保密行为而非简单的竞业限制问题。

3.晶存公司的主营业务?

据 D 先生介绍,晶存创始人在 2000 年 8 月份已在福田保税区仁锐仓二楼开始 测试业务,这一点与江波龙的说法“晶存公司此前主要的业务是贸易”不符。

许刚翎对此表示,晶存公司自2000年以来的业务发展历史在法庭上并未被提及,也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因此无法查证。相反的证据是,晶存公司法人代表曾在行政机关的调查中表示,公司在2019年之前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这与晶存公司后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

4.诉讼的真正原因是商业竞争?

D 先生认为,江波龙发起诉讼真正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 2019 年上半年开始,存储领域竞争激烈,晶存公司在上游货源和下游客户方面与江波龙开始高度重叠,动了江波龙的奶酪,这才是触发江晶事件的真正原因。且D先生表示,晶存公司在 2019 年的营收超过 10 个亿,并且全部是嵌入式存储业务(DRAM 业务)。

许刚翎则表示,江波龙1999年成立,在公司25年历史里,晶存公司等三被告是唯一的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这也是江波龙唯一商业秘密纠纷,所以上述晶存公司的逻辑并不成立。许刚翎强调,江波龙这场诉讼中的立场是对法律的遵守以及对商业道德的坚守。

为什么要发起上讼?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虽然支持了江波龙的赔偿请求,但并未完全满足其要求的金额。江波龙自诉讼开始以来的赔偿请求一直保持不变,总额为1.32亿,其中实际损失约为三千多万。许刚翎指出,法院的这一结论意味着对晶存公司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符合中国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据该法律,对于情节严重且持续不改的行为,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在一审结果出来后,江波龙随即提出上诉,并且上诉请求与一审请求相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如何确定,江波龙认为晶存公司的行为极为恶劣且持续多年,即便在行政机关介入后也未有所收敛,因此江波龙要求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过许刚翎也表示,在法律框架内,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断作出决定。

“诉讼的发起不仅仅是因为赔偿金额未达到预期,而是基于晶存公司持续且恶劣的侵权行为。”许刚翎表示,之所以选择上诉而不是息事宁人,这是基于江波龙的朴素想法和企业文化。江波龙一直坚持“品牌、质量、合规、价值” 的经营底线。江波龙强调合规性,并将其视为公司经营的重要基础。即使在未上市之前,江波龙就已经把合规性作为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对合规性的重视反映了江波龙在面对可能影响其商业秘密和市场地位的情况时,选择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卢浩在公司内部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上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他的行为对江波龙的团队管理造成了挑战。“如果对这种行为默不作声的话,对我们整个研发团队,全公司员工的价值导向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许刚翎表示。

此外,继续上诉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审中存在的几个关键争议点:

1.证明晶存公司存在持续侵权的行为。许刚翎指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基于多种考虑,如只针对起诉当年的产品进行裁决,而忽视后续产品的持续侵权情况。许刚翎提到,在一审中,法院对江波龙的测试方案虽有认定,但未能全面考虑其适用性。例如,法院虽然确认晶存的测试方案对LPDDR3构成侵权,但未确认该方案是否适用于LPDDR4和LPDDR4X。江波龙坚持认为,其测试方案适用于更高版本的产品迭代,类似于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可用于不同型号的iPhone。

2.确定晶存公司的真实财务数据。许刚翎指出,晶存公司在损失鉴定阶段的相关不配合行为,如并未提供香港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合并报表等关键财务数据,这对于准确评估晶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江波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造成了难度。从行业经验及庭审情况来看,与大多数同行公司类似,晶存公司的业务模式涉及在香港购买存储颗粒,保税进口至大陆保税区进行测试,然后再保税出口回到香港。由于香港与大陆司法体系的不同,加上香港晶存公司不配合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鉴定机构在一审中难以完全评估晶存的合并报表,这限制了法院对晶存公司财务真实性的判断。从而使得获取晶存公司的完整会计资料变得困难。他进一步解释说,在这种股权架构下,晶存公司可以自由调度境内外收入和利润的分配。因此,如果中国大陆的司法机关无法查验晶存公司全球的利润分布,那么案件的赔偿金额评估就会受到影响。

许刚翎认为,从公开报道可知,晶存公司近年来进行了数轮融资。在投资中,投资人肯定会审查晶存公司的合并报表,光凭深圳晶存公司单一实体的财务报表无法满足投资人的要求。同理,任何计划进行IPO的公司都必须披露其全球合并报表,这是行业标准。同时,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晶存公司作为香港晶存的100%股东,深圳晶存公司有责任编制合并报表,并且实际上已经编制过这样的报表,因为没有合并报表就无法完成融资。许刚翎希望通过二审能更全面地评估晶存公司的全球业务和财务情况。这样的法律行动和判例不仅影响江波龙公司,也可能为整个行业树立了关于跨境财务透明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先例。

江晶案的后续影响?

目前江晶案已经进入一审判决上诉期,最终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以法院二审判决(如有)或执行结果为准。但这个诉讼对江波龙和晶存公司两家公司的影响已经显现。

据悉,晶存公司曾先后获得了临芯投资、全志科技等知名机构和A股公司的战略投资。如果本案诉讼持续下去,可能也会影响到晶存公司的后续继续融资。而这场诉讼也让晶存公司和江波龙成为了直接的竞争对手。

许刚翎认为,这场长达4年的诉讼贯穿了江波龙的IPO过程,见证了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和多家存储企业的上市。这个案件不仅给江波龙带来了交易所和合规方面的挑战,还可能对其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许刚翎也坦承,如果换成一家创业公司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能无法承受如此大的法律诉讼和时间成本,在判决出来之前受害方公司可能已经倒闭关门,也是因为江波龙的规模较大,使其能够维持运营,承担官司的压力。

许刚翎也特别提到,目前江波龙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包括对不同级别管理层的信息访问权限的控制、设置不同的密码和防火墙,以及在物理上隔离研发区域。同时公司内部也对员工加强了知识产权培训,强调了教育员工识别和避免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重要性。通过案例分析和沟通,帮助员工识别和避免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他还强调了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并表示公司会在员工离职时进行口头告知并签署文件,以确保他们了解保密的重要性。

许刚翎强调,尽管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完全避免出现问题,但江波龙正在尽力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这也是公司成长到更大规模和走向国际舞台必经的一步。许刚翎表示,国际市场对商业合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要比国内高很多。他介绍了江波龙在2017年收购美国Lexar(雷克沙)品牌后所遇到的挑战,包括美国政府对该交易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尽管面临困难,江波龙通过与美国政府进行多轮谈判,最终获得了经营批准。

最后,对于江波龙与晶存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许刚翎表示,和解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诚意,更重要的是要有具体落实的方案。不过他也坦率表示,从当前情况以及一审过往来看,和解有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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